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趙翊淳 被告 羅莒然 上列被告羅莒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9號),經原告趙翊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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