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8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正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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