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802號聲請人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崎哲 相對人 許令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 許國文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國文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9月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許令芸係被繼承人許國文(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9月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查詢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歸約、領海未繳戶明細表等件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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