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李鳳文 訴訟代理人 簡凱葳 律師
簡逸豪 律師 詹晉鑒 律師被告 黃婷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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