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一七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啟予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北│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叁仟肆佰陸拾玖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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