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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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知道出版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捌萬零柒佰貳拾肆│AC七三八七二六│││││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