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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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子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氫大麻酚壹包(含袋毛重拾壹點玖貳公克、淨重玖點玖參玖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子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查獲之乾燥植物1包(毛重11.92公克、淨重9.939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被告於另案販賣毒品案件審理中自承該扣案物係供己施用,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子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94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釋放出所,而被告於109年6月1日施用大麻之行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9年6月1日為警搜索扣得乾燥植物1包(毛重11.92公克、淨重9.939公克,經被告於另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審理中,供稱該扣案物係供己施用,且該扣案物經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編號DAA0969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參(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684號卷第155頁),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四氫大麻酚之包裝袋1個,因與殘留其上之四氫大麻酚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四氫大麻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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