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信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信成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1度毒偵字995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經送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0、281、282、283、284、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之前,故聲請人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並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0、281、282、283、284、285號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中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海洛因7包、附表編號8至1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490號鑑定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4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備註1白色粉末1包檢出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4.40公克,驗餘淨重4.33公克,空包裝重0.3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490號鑑定書(偵卷第177頁正反面)。2粉塊狀檢品4包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1公克,驗餘淨重1.28公克,空包裝總重1.12公克,純度34.11%,純質淨重0.38公克)。同上3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12公克,驗餘淨重1.12公克,空包裝總重0.52公克,純度34.11%,純質淨重0.38公克)。同上4白色透明結晶7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本次送驗總件數共7包(總毛重8.48公克,總淨重6.501公克,驗餘總毛重8.477公克),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7包取1,毛重1.26公克,淨重0.966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963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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