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醫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醫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上字第9號上訴人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龍佛衛 上訴人 邱秀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富絹 律師
陳正軒 律師被上訴人 周鄭煥蘭 兼法定代理 周家慧 人被上訴人 周治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欄「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楊國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楊國祥」「法官黃悅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法官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徐彩芳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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