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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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 周鄭煥蘭
周治國 周家慧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被告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龍佛衛 被告 邱秀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周佳慧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家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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