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謝清彥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法務部○○○○○○○間之監獄行刑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簡更㈠字第6號確定判決(即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而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次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再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