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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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上訴人 黃新堯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聲請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同法第136條「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聲請假釋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