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宙企業社、 張楚泓 即 張柏凱 、 張啓源 、 張雅君 即明禾企業社即明和企業社、 林玉和 、 林緯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昱宙企業社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明和企業社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