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仲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98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欄內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次有誤,有其全戶戶籍查詢資料結果附卷所稽,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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