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聲請人 唐珍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支票(票據號碼:KA0000000號)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 許春堂 ,未指定受款人,依聲請人自陳其為業務會計,發票人許春堂寄貨款至正義修備場,於郵寄中途遺失等語,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因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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