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1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1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3名成年男子,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債務糾紛,即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非可取,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