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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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91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郭芊欣 債務人 陳昭芬 債務人 吳廷文
一、㈠債務人陳昭芬、吳廷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㈡債務人陳昭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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