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邵立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鈺營造有限公司陳信雄湯益堂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109年度建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7,784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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