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環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相對人 鍾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現正進行清算程序,相對人為聲請人之股東,尚有減資股款、股利、剩餘財產等可領取,聲請人前以相對人留存在股東名冊之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領取,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相對人留存在股東名冊之地址查訪,查訪結果,相對人均未居住於該二處地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
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函覆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