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7,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併補正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