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99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