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正倫(原名徐珍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倫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72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