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3號聲請人 林稼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新圳 即昌龍土木包工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為付款之提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其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僅得要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95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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