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110年度聲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福男選任辯護人俞浩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836號、第14024號、110年度偵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福男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福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製造非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轉讓禁藥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復考量被告前經警拘提搜索時有逃亡之情形,且重罪常伴隨脫免刑責、逃避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規定,於110年3月9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6月9日、同年8月9日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10年10月5日起入所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毒偵字第1768號(110年度觀執字第356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甲)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已達本案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觀察勒戒之日即110年10月5日起,撤銷羈押。
二、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被告已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被告即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李健慶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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