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芷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帽子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芷芸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897號(聲請書誤載為119897號,應予更正)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帽子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8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仿冒「adidas」商標帽子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警卷第26至29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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