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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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訴外人 魯黃桂青 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1月18日至117年1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邀同訴外人魯黃桂青為連帶債務人於87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87年11月24日起至107年11月2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該筆借款自98年3月23日起即未按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95,0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奉主管機關核准於95年5月1日與訴外人中國農民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於95年5月5日已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已於94年4月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建│││1418│10000分之113│丙○○│├──┼───┼────┼───┼───┼─────┼─┼──┼──┼────┼──────┼────┤│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建│││40│全部│丙○○│├──┼───┼────┼───┼───┼─────┼─┼──┼──┼────┼──────┼────┤│003│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旱│││1211│10000分之85│丙○○│├──┼───┼────┼───┼───┼─────┼─┼──┼──┼────┼──────┼────┤│004│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旱│││320│10000分之85│丙○○│├──┼───┼────┼───┼───┼─────┼─┼──┼──┼────┼──────┼────┤│005│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旱│││189│10000分之85│丙○○│├──┼───┼────┼───┼───┼─────┼─┼──┼──┼────┼──────┼────┤│006│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旱│││466│10000分之85│丙○○│└──┴───┴────┴───┴───┴─────┴─┴──┴──┴────┴──────┴────┘┌──────────────────────────────────────────────────────┐│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1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1048│花蓮縣花蓮│碧雲段│停車空間│一層34.05│142.67│陽台│12.45│平方公尺│全部│丙○○││││市○○街25│0000-0000│、住宅、│二層20.42││平台│4.96│││││││巷30弄18號│碧雲段│鋼筋混凝│三層34.05││雨遮│1.15││││││││0000-0000│土造、│四層34.05││││││││││││4層│屋頂突出物│││││││││││││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