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玉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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