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執聲字第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玉山水果盤電動玩具機壹臺(內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1270號被告甲○○(歿)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由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至扣案之贓證物電動玩具IC板1片、賭金新臺幣(下同)2,010元(97年度保字第1899號)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違法擺設電子遊戲機臺與不特定人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7年3月初起,在臺中縣○○鄉○○路○○○號「JAY汽車精品工作室」內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玉山水果盤」1臺,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多次。嗣於97年3月12日16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賭具「玉山水果盤」電動玩具機臺1臺(內含IC板1片)及該機具內之賭資硬幣合計2,010元,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1270號提起公訴,因被告甲○○於97年3月26日死亡,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6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核與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97年度速偵字第1270號起訴書、97年度易字第1961相符,依前述二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前開扣案物品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