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原告 李志明
上品咖啡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華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 林錦河
和昌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靜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77號關於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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