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2號
113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昇選任辯護人陳淳文律師
王清白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業經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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