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王祈閑 被告 陳天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