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58號上訴人 陳建利 訴訟代理人 張寶玉 被上訴人臺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耿瑞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馬傲霜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