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債務人 王添昇王生王添生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提出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於兆豐銀行帳戶內陸續匯入保單借款合計38萬元,均於同日轉出,債務人應說明轉出帳號為何並說明轉帳原因及用途。
2.說明債務人之內湖郵局帳戶於103年9月5日新光人壽匯入13萬2825元之原因。
3.說明債務人之彰化銀行帳戶於104年8月6日國泰人壽匯入34萬4000元及同日轉出262,000元之原因及用途。
4.說明債務人於105年5月27日領取國泰人壽理賠金9萬6000元,同日提領9萬5000元現金之用途。
5.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為何僅記載新光人壽壽險保單而未記載南山人壽及國泰人壽之保單。
6.債務人現僅有國民年金收入,尚不敷支出,應說明若經裁定准予更生,如何提出可供清償之更生方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