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許清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湘豔 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2000元【計算式:684地號面積568㎡×土地公告現值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27萬2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最新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重測前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有無抵押權?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