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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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振
陳慶順共同選任辯護人黃煦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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