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柯黄烈
黄燧仁 黄哲明 黄哲崇 黃謙信 黃禮一 王鏡文 王主圭 王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煌 等三人間返還房屋(備位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最高之備聲明請求(拆屋還地),核定為新臺幣402萬1038元(占用土地面積410.31㎡×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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