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甲○
2樓之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辯論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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