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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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7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和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儒 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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