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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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岳衡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岳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岳衡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岳衡於103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18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8號、10
2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