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七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五七三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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