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35號債權人乙○○
號3樓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928,6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云云。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容,兩造約定買賣價金餘額928,633元於「民國99年1月21日到期一次償還」,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之請求核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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