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080││├──────┼───────┼────┤│公示送達費用│1,350│登報費│├──────┼───────┼────┤│合計│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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