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沈松淵 被告 許幸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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