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告庭竣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清玲 以上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⑴契約書或訂購單,⑵貨物簽收單,⑶請求金額863,483元之計算明細表(均請檢送影本各3份,正本於開庭時再提出核對即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