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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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曾映華 (即 曾廣平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蕭恩傑
李宸安 徐偉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60號),經曾廣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許品逸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