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賈孝遠 即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定代理人 簡文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按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398,398元,補繳上訴裁判費37,1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第一庭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世源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