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君宜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君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君宜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入監執行,刻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8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②10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8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揭①、②宣告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2月24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2年3月1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日、因外役監縮刑1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1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553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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