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家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謝家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0月28日釋放出,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總毛重為
1.33公克,淨重1.09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取樣扣案其中0.01公克結晶鑑定結果,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機關100年6月15日鑑毒字第119號濫用毒品鑑定書1紙無誤。堪認扣案之物確為第2級毒品無誤,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屬違禁物,乃本件聲請請求宣告將扣案驗餘淨重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08公克毒品沒收銷毀,依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