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喬松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3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喬松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