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劉萬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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